鄭州交警五大隊違規(guī)收取拖車費停車費
2016-08-17 09:37:04 來源:
來源:中原網(wǎng)社區(qū)
本人于2016年8月10日在鄭州市北車管所辦理新車上牌,車牌號豫A32D1S。次日8月11號下午13點去豫港華翔4S店貼太陽膜,貼完大概15點左右。然后本人駕駛車輛臨時停車至水科路與渠東路交叉口東100米路北處,下車回陳寨家里取東西去辦事。在8月11日下午15點47分,本人接到一位好心大哥的電話,說交警在拖車讓我趕緊下來,然后本人15點50分趕到的時候車已不在。然后打110報警,客服說可能是被拖走了,讓打63550110查詢下。打了幾次沒打通,然后直接去交警五大隊,一查果然是被拖走了,在馬渡停車場(北四環(huán)107輔道東2公里路南)。然后去馬渡停車場拿手續(xù),出來的時候是下午19點15分。第二天8月12號上午8點多去五大隊辦理取車手續(xù),然后去馬渡開車。然而到馬渡停車場取車時,又被要求繳納300元拖車費和60元停車費(停車約17小時按兩天收的),不交錢不放車,無奈又繳納相關費用后方開走車。本人疑問在于:拖車費、停車費收費是否合理? 回來后查閱了相關法律文書,發(fā)現(xiàn)交警五大隊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責任: 一、下屬停車場管理混亂,不按規(guī)定公示收費標準。 依據(jù):《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二、違法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
1、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解答如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2、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zhuǎn)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quán)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3、根據(jù)《河南省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五、除車主或駕駛?cè)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委托收費停車場對行政執(zhí)法扣押車輛進行拖移、看管并向車主或駕駛?cè)耸杖⊥宪囐M、停車看管費。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委托收費停車場對行政執(zhí)法扣押車輛進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車主或駕駛?cè)耸杖⊥宪囐M、停車看管費"本人訴求鄭州市交巡警五大隊退還違規(guī)收取的拖車費300元、停車費60元,共計360元,并給與本人造成的不便進行道歉;要求鄭州市交巡警支隊履行監(jiān)督職能,督促交警五大隊停車場按照規(guī)定設置停車場維護執(zhí)法形象。 依法治國大趨勢下,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形象代表國家形象,希望引起相關部門重視,維護黨的形象,杜絕此類事件的發(fā)生,不要做破壞執(zhí)法部門公信力的行為,真正做到為民、便民。轉(zhuǎn)自:今日頭條